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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445号

黄乾武与黄炳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乾武,黄炳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445号

原告:黄乾武,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梅生,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炳顺,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黄乾武与被告黄炳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乾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乾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黄乾武负担。

审 判 长  林浩杰

代理

审判员  周煜辉

人民陪审员  吴荣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