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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344号之一

宁波市鄞州波杰物资有限公司、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波杰物资有限公司,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童仲君,宁波市鄞州波杰物资有限公司,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童仲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波杰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4632-7),住所地鄞州区高桥镇芦港村。法定代表人应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368693-5),住所地鄞州区古林镇三星村。法定代表人罗方,总经理。被执行人童仲君,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波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童仲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童仲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波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款9419811.35元及利息。现查明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47辆汽车及被执行人童仲君名下的4辆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990302.72元,因被执行人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涉及较多诉讼执行纠纷,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6000000元。此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3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