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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481号

龚德华与华新水泥(房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德华,华新水泥(房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481号原告龚德华。被告华新水泥(房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化龙堰镇高川村。法定代表人袁德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丹,华新水泥(房县)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德华诉被告华新水泥(房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德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德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应由原告龚德华负担。

审判员  许宝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