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095号
申请执行人:朱熙,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住永康市龙山镇溪田村昂泰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
被执行人:永康市利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工业区西塔二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俞献平。
被执行人:俞献平,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石溪村石溪北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
被执行人:吕银蕉,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石溪村石溪北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
被执行人:俞献进,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石溪村北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48********。
被执行人:俞妮圭,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石溪村北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申请执行人朱熙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利佳电器有限公司、俞献平、吕银蕉、俞献进、俞妮圭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0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