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114号
申请人:尉言文,男,汉族,1993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辉,系原告公司同事。
被
申请人:唐有福,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
申请人:段青水,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尉言文与被告唐有福、段青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尉言文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有福、段青水银行账户6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尉敬华以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尉言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有福、段青水银行账户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尉言文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