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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114号

尉言文、唐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尉言文,唐有福,段青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114号

申请人:尉言文,男,汉族,1993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辉,系原告公司同事。

被

申请人:唐有福,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

申请人:段青水,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尉言文与被告唐有福、段青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尉言文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有福、段青水银行账户6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尉敬华以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尉言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有福、段青水银行账户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尉言文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