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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2434号

邵建江与白林富、陈生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建江,白林富,陈生虎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434号申请执行人邵建江,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白林富。被执行人陈生虎,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四马路生泉门市。邵建江申请执行陈生虎、白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汇报案情,(2013)乌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偿还申请人借款。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邵建江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