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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313号

无锡市金兴物资有限公司与无锡三鑫包装饰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XX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金兴物资有限公司,无锡三鑫包装饰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XX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313号原告无锡市金兴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827833-1,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大桥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冬(特别授权),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三鑫包装饰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68709-8,住所地无锡市杨市金属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梅月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鹤,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兴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三鑫包装饰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XX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金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金兴物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金兴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6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96元,由原告无锡市金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邓明生

人民陪审员  杨焕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