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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930号

邹志明与胡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志明,胡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930号

原告:邹志明,男,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胡国平,男,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邹志明与被告胡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邹志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志明在一审宣判前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志明负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