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930号
原告:邹志明,男,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胡国平,男,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邹志明与被告胡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邹志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志明在一审宣判前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志明负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