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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9993号

李洁与周斌斌、徐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洁,周斌斌,徐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9993号

原告:李洁。

被告:周斌斌。

被告:徐美云。

原告李洁与被告周斌斌、徐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要求被告周斌斌、徐美云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月1%的利率计算到清偿时止;

二、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登记在被告周斌斌名下的座落于台州市台州经开万达广场6幢1单元801室的房屋(预售合同号:2014预0003486)进行诉讼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预查封了上述房产。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6日,案外人周明聪向原告李洁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后偿还了利息21000元。后被告周斌斌和徐美云自愿作为借款人向原告承担上述债务,并经原告同意,由两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斌斌、徐美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洁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50元,由被告周斌斌、徐美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叶慧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林文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