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王某、王某某申请执行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2013)咸渭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支付王某某土地补偿款共计10905元,案件受理费198元,执行费66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王某、王某某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待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13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晁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