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5319号
原告: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青威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董事长。
被告:戚建新,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平店乡戚楼村二组236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金家宅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戚建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王经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