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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888号

胡路军与徐建华、黄春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路军,徐建华,黄春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胡路军(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9********),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梓桐镇杜井村洋峰***号。

被执行人:徐建华(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0********),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号。

被执行人:黄春苗(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1********),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梓桐镇黄村村黄村***号。胡路军与徐建华、黄春苗追偿权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路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徐建华、黄春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胡路军案款14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2023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8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