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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5209号

史海罗与陈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海罗,陈庆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209号

原告:史海罗。

被告:陈庆丰。

原告史海罗与被告陈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史海罗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海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海罗负担,按本院规定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张晨盼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