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209号
原告:史海罗。
被告:陈庆丰。
原告史海罗与被告陈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史海罗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海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海罗负担,按本院规定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张晨盼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