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4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卢某与吸毒人员李某到惠来县溪西镇新圩村朱某虎家闲聊并吸毒。至晚上23时许,惠来县公安局到朱某虎家清查,现场抓获被告人卢某及吸毒人员郑某、李某等3人,同时在卢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重0.8克,在卢某的红色手提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重19.5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被查获的可疑毒品1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毒品0.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称量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卢某与吸毒人员李某到惠来县溪西镇新圩村朱某虎家闲聊并吸毒。至晚上23时许,惠来县公安局到朱某虎家清查,现场抓获被告人卢某及吸毒人员郑某、李某等3人,同时在卢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重0.8克,在卢某的红色手提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重19.5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被查获的可疑毒品1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毒品0.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溪西派出所证实:2016年3月11日23时许,该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溪西镇新圩村朱某虎的家中抓获被告人卢某及吸毒人员郑某、李某,现场在卢某的手提包内查获可疑毒品。3.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在卢某手提包内查获的白色晶状物1小包,经称量,净重19.5克;扣押在卢某身上查获的白色粉末物2包,经称量,净重0.8克;扣押卢某红色手提包1个、铁盒1个、手机1部、人民币700元、银行卡4张、身份证1张及身上佩戴的金银首饰。4.鉴定意见。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卢某手提包内查获的可疑毒品1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卢某身上查获可疑毒品0.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5.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郑证实其有2次帮卢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到朱某虎家中一起吸食,被抓当天他与朱某虎、“阿秋”一起在吸食毒品。经混合辨认,郑某辨认出卢某、朱某虎、“亚秋”(即李某)。6.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证实2016年3月11日他与卢某到朱某虎家,后“老二”到来,卢某向“老二”购买200元海洛因在场一起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混合辨认,李某辨认出卢某、朱某虎、郑某(即“老二”)。7.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卢某辨认,确认无误。8.毒品检测报告书。经检测,被告人卢某的尿液中检出毒品成份。9.户籍证明。10.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卢某供述被查获的××是二天前在溪西镇妈祖庙向一外号叫“大目”的人购买的,查获的海洛因是当天在朱某虎的家中向郑某购买的,她与李某在朱石某的家中吸食一点,剩下的放在一个铁盒内藏放在身上。经混合辨认,卢某辨认出朱某虎、郑某、李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柯南雄
审 判 员 唐仲生
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