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036号罪犯程光萍,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九法刑初字第008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光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程光萍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光萍,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光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光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