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039号罪犯高茹,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4)渝高法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7月5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5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112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2020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高茹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茹,在服刑期间,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