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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039号

高茹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高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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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039号罪犯高茹,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4)渝高法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7月5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5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112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2020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高茹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茹,在服刑期间,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