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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0806号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豪园分公司与何璐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豪园分公司,何璐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0806号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豪园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凯茵豪园商住小区A5幢地下,组织机构代码72479580-6。

主要

负责人:谭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敏静、关泳瑜,该司员工。

被告:何璐骥,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豪园分公司(以下简称凯茵豪园分公司)与被告何璐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茵豪园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敏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璐骥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茵豪园分公司诉称,被告何璐骥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凯茵豪园绿绮街6幢603房业主,凯茵豪园分公司与该小区业委会于2007年10月22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有关原告向被告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如不能按时缴付,则每拖延一日的滞纳金按应缴金额的1‰计算。关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问题,原告于2004年获得中山市物价局的批复。根据该批复,被告每月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9元向原告缴付物业管理费,被告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5.21平方米,据此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物业管理费200元。从2015年9月到2016年5月23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2005元尚未支付。上述欠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每月200元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至审判之日止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暂计至2016年5月的管理费为1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拖欠之日起至审判之日止产生的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5月23日产生的滞纳金为205元(按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应付款时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1‰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凯茵豪园分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物业管理费的期间为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共计2600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每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200元为基数按1‰/日的标准分别从次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凯茵豪园分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房产证复印件及凯茵豪园收楼纸;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3.物业管理费催交律师函;4.EMS快递单;5.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因被告何璐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本案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璐骥系中山市东区凯茵豪园绿绮街6幢603房的业主,涉案物业建筑面积为108.97平方米。2007年10月22日,凯茵豪园业主委员会(委托方、甲方)与凯茵豪园分公司(受委托方、乙方)签订凯茵豪园商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凯茵豪园分公司对座落在中山市东区长江旅游风景区的商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约定多层洋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日以前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用,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前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凯茵豪园分公司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凯茵豪园商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2015年9月起,何璐骥未向凯茵豪园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015年11月18日,凯茵豪园分公司委托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李鸿明律师发出律师函,敦促何璐骥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因被告自2015年9月起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遂于2016年5月25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凯茵豪园分公司是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与凯茵豪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凯茵豪园分公司依照上述合同对凯茵豪园商住小区进行了相应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何璐骥作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理应向凯茵豪园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标准,涉案物业的建筑面积为108.97平方米,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1.9元/平方米/月计算,即何璐骥每月应缴的物业服务费应为207元。现凯茵豪园分公司主张何璐骥按每月200元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本院予以照准。被告何璐骥在2015年9月起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何璐骥应向凯茵豪园分公司支付从2015年9月起至2016年9月共计1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600元(200元/月×13个月)。关于滞纳金问题。本案中的滞纳金实际上是迟延履行违约金。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若被告何璐骥逾期交纳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滞纳金。现凯茵豪园分公司起诉主张按照1‰/日的标准从应缴物业费的次月1日起计收违约金,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何璐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何璐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豪园分公司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在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以每月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200元为基数按1‰/日的标准分别从次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璐骥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辉

审 判 员  刘 宇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绮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