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3917号
原告:无锡市华银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华建国,总经理。
被告:上海云浪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XXX幢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白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银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浪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上海云浪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白路XXX号,原告诉请的上海华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该上海华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苗圃路XXX弄XXX号。故本院无管辖权,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朝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