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民初1343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支行与孙某、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支行,孙某,任某,郑州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34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支行。负责人李亚东,行长。被告孙某。被告任某。被告郑州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孙某、任某、郑州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英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