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34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支行。负责人李亚东,行长。被告孙某。被告任某。被告郑州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孙某、任某、郑州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英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