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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423号

绵阳市红兴租赁有限公司、杨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红兴租赁有限公司,杨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红兴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组织机构代码:73162708-5

被执行人:杨国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8日,住绵阳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红兴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绵民终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国华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国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