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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323号之二

邓国权与陈灿枝、陈炜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国权,陈灿枝,陈炜杰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3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国权,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许晓钰,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烨,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灿枝,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惠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炜杰,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惠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国权与被执行人陈灿枝、陈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1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100000元。现查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灿枝名下的闽F×××××号车,但目前该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炜杰的房产已经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置,申请人可向该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02执13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霞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