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697号罪犯柴张北,男,汉族,1964年1月3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13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张北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柴张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3.16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柴张北、柴张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五千一百五十元返回被害人杨槐岭;追缴被告人柴张北、柴张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元返回被害人张树宏;追缴被告人柴张北、柴张基、李成芳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返回被害人张英伟;追缴被告人柴张北、柴张基、李成芳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返回被害人魏秀兰;追缴被告人柴张北、柴张基、李成芳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一十元返回被害人宿玉香;追缴被告人柴张北、柴张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零三百九十元返还被害人石东红。
被告人柴张北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5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29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柴张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柴张北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柴张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柴张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柴张北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赃款退缴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柴张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冯国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