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583号
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石城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松,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燕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燕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