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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2367号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灵华、郭倩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灵华,郭倩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367号

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8604X。

法定代表人:殷元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赐善,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灵华,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郭倩婷,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灵华、郭倩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灵华、郭倩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瑜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