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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591号之一

鲁国仙、江干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国仙,江干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国仙,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江干田,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申请执行人鲁国仙与被执行人江干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鲁国仙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538.33元,执行费为人民币4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已收到被执行人交付的第一期执行款人民币3000元,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5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郜文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