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财保88号
申请人:孙祖花,女,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申请人:荆欢欢,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申请人:荆乐乐,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龙口市石良镇黄城集明和修缮队,住所地:龙口市。
被
申请人:温明和,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于翠芝,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40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怡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