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富川路***号。法定代表人鄢新平,理事长。被执行人罗金苟,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现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郭爱云,女,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现住吉安县。系罗金苟之妻。因被执行人罗金苟、郭爱云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罗金苟在银行的存款240000元,实际控制185973.62元,现对所冻结的存款进行解冻、划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金苟在银行的存款240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罗金苟在银行的存款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晏卫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忠德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存根)(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一发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城西支行大山路储蓄所根据本院(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罗金苟在你处161001030103239724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6680.87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一发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城西支行大山路储蓄所根据本院(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罗金苟在你处161001030103239724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6680.87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收款单位名称:吉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吉安支行帐号:36×××75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一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罗金苟在我行账户的存款元已划拨至你院账户。未划拨元,原因为。银行:二O一年月日(公章)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存根)(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二发往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商城支行根据本院(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罗金苟在你处5000000000008027329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34697.67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二发往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商城支行根据本院(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罗金苟在你处5000000000008027329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34697.67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收款单位名称:吉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吉安支行帐号:36×××75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二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二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罗金苟在我行账户的存款元已划拨至你院账户。未划拨元,原因为。银行:二O一年月日(公章)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存根)(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三发往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银新分理处根据本院(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罗金苟在你处622848182834446587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4595.08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三发往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银新分理处根据本院(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罗金苟在你处622848182834446587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4595.08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收款单位名称:吉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吉安支行帐号:36×××75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三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赣0821执恢28号之三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罗金苟在我行账户的存款元已划拨至你院账户。未划拨元,原因为。银行:二O一年月日(公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