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063号罪犯秦大玉,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大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910269.1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秦大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大玉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大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大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波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