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339号
原告:王丽青,女,1955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刘忠武(系原告丈夫),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满族,教师,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被告:郭铁林,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法定代表人丁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丽青诉被告郭铁林、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王丽青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青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丽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郭铁林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元生
审 判 员 王红影
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