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执2408号

王剑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剑勇,王剑勇与被执行人陈世标,陈世标,张松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王剑勇,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法超,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世标,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力新,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松斌,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临25号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北楼一层102房间.申请执行人王剑勇与被执行人陈世标,张松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剑勇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10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人陈世标,张松斌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24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生

审判员  赵一林

审判员  董闻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