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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刑初336号

姚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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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曾用名:姚某,男,1997年9月22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逮捕,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某公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姚某伙同林某2、熊某(均另处理)在柳州市柳北区广某路某��网吧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韦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立驱牌TDR02Z型电动车(车牌号:桂B×××××)盗走,尔后拿去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姚某与熊某各分得人民币600元,林某2分得人民币500元,已挥霍。经估价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40元。2016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姚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韦某的报案陈述材料,证人林某2、熊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盗电动车销售单、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姚某的病历材料,被告人姚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姚某赔偿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健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