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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刑初262号

李某某、姚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7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职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以400元的价格在李某某家中贩卖了三小包毒品冰毒(重约2克)给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将从姚某处购买来的三包毒品中的一小包(重约0.7克)按1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吸毒人员杨某,交易时姚某在场;2016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平江县城关镇北街其家中将一小包(重约0.6克)按1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2016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平江县城关镇北街新康宾馆处将一包重约0.6克的毒品冰毒按1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2016年7月12日,公安民警在平江县城关镇先后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和姚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姚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平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姚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毒品交易时微信转账记录、微信红包、充值话费的照片、审讯视频等电子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姚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姚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姚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被告人姚某的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向东

审 判 员  艾方方

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