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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372号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肖国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肖国忠,汤木招,丁春隆,三明市春隆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肖国忠,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汤木招,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丁春隆,女,汉族,1958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三明市春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6516-4。本院在执行(2015)元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肖国忠、汤木招、丁春隆、三明市春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国忠、汤木招、丁春隆、三明市春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无可扣划的存款余额,亦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因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吴义忠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雪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