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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023民初1702号

刘庆辉与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庆辉,宋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10**民初1702号

原告:刘庆辉,农民。

被告:宋国富,农民。

原告刘庆辉诉被告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刘庆辉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刘庆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