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10**民初1702号
原告:刘庆辉,农民。
被告:宋国富,农民。
原告刘庆辉诉被告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刘庆辉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刘庆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