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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2404-2号

申请人吴弟好与被申请人曾桂芳、宋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弟好,曾桂芳,宋椅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404-2号

申请人:吴弟好,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曾桂芳,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

申请人:宋椅云,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吴弟好与被申请人曾桂芳、宋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桂芳、宋椅云的中国邮政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吴弟好以其所有的中国邮政银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5000元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弟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冻结申请人吴弟好在中国邮政银行,账号为X的存款5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致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