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恩起,男,1954年3月3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洪贤,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
上诉人黄恩起因与被上诉人霍洪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恩起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恩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恩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黄恩起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霞
审判员 沈 放
审判员 贾 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蕾
书记员 陆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