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民特205号
申请人: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坪镇政府),住所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
法定代表人:望开国,镇长。
委托代理人:XX,系红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唐昌国,村民。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红坪镇政府、唐昌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8月18日,申请人红坪镇政府、唐昌国因生态搬迁协议纠纷一案经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红坪镇政府调查、核实,同意唐昌国从现住址搬迁到申请人红坪镇指定居住点,唐昌国保证日后不返迁原居住地。在新房建起后达到入住条件时,经政府书面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拆除旧房。
二、申请人唐昌国原居住房屋、土地、山林的处理和补助标准:对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1日前集中和分散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新建或搬迁住房的,可以保留原有土地、山林经营权,在拆除旧房入住新房,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享受3万元补助费。
三、补助费支付方式:申请人红坪镇政府在按照双方协议条款对申请人唐昌国搬迁和履行有关承诺进行验收合格,办理司法确认手续后,由申请人红坪镇政府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唐昌国。
四、申请人唐昌国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必须与原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债权债务已处理清楚证明,申请人唐昌国可领取搬迁补助费。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红坪镇政府、唐昌国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的《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新一轮生态搬迁与补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