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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366号

徐晓贤与俞晓清、俞法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366号申请人徐晓贤与被执行人俞晓清、俞法根、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晓贤于2016年3月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8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380元,执行费7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晓清、陈立下落不明,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立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俞晓清名下的位于本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31号1603室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经评估将移送拍卖。被执行人俞法根名下的浙A×××××面包车本院另案已查封,但因该车辆过于老旧,不能通过车管所年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未能移送拍卖。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俞法根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目前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36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