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34-1号
申请人(保全案外人):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立昌,北京国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金永洙,男,1959年12月1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
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张贤男,男,1966年2月15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
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王长敏,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延吉市。
被
申请人(申请保全人):母龙刚,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延吉市。
被
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太熹,女,1968年4月23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
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刘晓娟,女,197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延吉市。
被
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宋莲姬,女,1966年12月18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
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虎云,总经理。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金永洙、张贤男、王长敏、母龙刚、太熙、刘晓娟、宋莲姬等220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金永洙、张贤男、王长敏、母龙刚、太熙、刘晓娟、宋莲姬等220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延吉市辉园小区地下车位价值99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并提供太平洋保险公司责任保险担保函。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23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地下价值990万元内予的142个车位。2016年8月8日申请人(保全案外人)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申请人(保全案外人)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称,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1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的标的物系由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但该标的物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8日与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并约定,因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3843万元,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现金支付1500万元,以200个地下车位的价值2300万元左右顶付。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地下价值990万元内予的142个车位属于申请人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法受让取得的财产。故请求解除对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辉园小区地下车库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保全案外人)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虽然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成立、有效或者实际履行,应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确认解决,故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金永洙、张贤男、王长敏、母龙刚、太熙、刘晓娟、宋莲姬等220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财保23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延吉市辉园小区地下价值990万元内予的142个车位并无不当,且不影响申请人(保全案外人)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切正常施工建设工作,故申请人(保全案外人)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保全案外人)延边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