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570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康妮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570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