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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3570号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570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