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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552号

郝光辉、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联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光辉,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联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郝光辉,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武汉市昊华中建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北湖农场内。法定代表人余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郝光辉与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联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光辉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联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郝光辉支付其在流动人员专户中自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298.6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6,532.02元,合计25,830.66元;2、向申请执行人郝光辉支付从2016年3月4日起计算到2016年9月14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81.47元;3、承担执行费287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联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99.1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永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增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