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706号
原告:谢同彬。
委托代理人:艾新刚,德州德城金盾之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长军。
被告:荆晶。担保人:王萍。担保人:谢美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同彬与被告王长军、荆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35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原告自有的文化路8号楼2-1-2号(鲁德字第74328号)楼房、以王萍所有的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兆光商贸城西区10号楼2号(鲁德字第S42186号)营业房、以谢美琪所有的东方红路新城市花园9-2号楼4单元4层402号(鲁德字第S99549)楼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的存款35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谢同彬所有的文化路8号楼2-1-2号(鲁德字第74328号)楼房一套、王萍所有的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兆光商贸城西区10号楼2号(鲁德字第S42186号)营业房一套、谢美琪所有的东方红路新城市花园9-2号楼4单元4层402号(鲁德字第S99549)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冬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