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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706号

谢同彬诉王长军、荆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同彬,王长军,荆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706号

原告:谢同彬。

委托代理人:艾新刚,德州德城金盾之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长军。

被告:荆晶。担保人:王萍。担保人:谢美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同彬与被告王长军、荆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35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原告自有的文化路8号楼2-1-2号(鲁德字第74328号)楼房、以王萍所有的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兆光商贸城西区10号楼2号(鲁德字第S42186号)营业房、以谢美琪所有的东方红路新城市花园9-2号楼4单元4层402号(鲁德字第S99549)楼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的存款35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谢同彬所有的文化路8号楼2-1-2号(鲁德字第74328号)楼房一套、王萍所有的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兆光商贸城西区10号楼2号(鲁德字第S42186号)营业房一套、谢美琪所有的东方红路新城市花园9-2号楼4单元4层402号(鲁德字第S99549)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冬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