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485号
原告:高洪如,女,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温红,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龙,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安密,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李臣,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第三人:周庆,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高洪如因与被告温红、邵安密、李臣,第三人周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高洪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洪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臧 永
审 判 员 何 昕
代理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