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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485号

高洪如与温红、邵安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如,温红,邵安密,李臣,周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485号

原告:高洪如,女,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温红,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龙,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安密,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李臣,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第三人:周庆,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高洪如因与被告温红、邵安密、李臣,第三人周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高洪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洪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臧 永

审 判 员  何 昕

代理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