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财保94号

黄香月与黄磊、刘洪岗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香月,黄磊,刘洪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财保94号

申请人:黄香月,男,汉族,住梁山县。

被

申请人:黄磊,男,汉族,住梁山县。

被

申请人:刘洪岗,男,汉族,住梁山县。申请人黄香月与被申请人黄磊、刘洪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洪岗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香月因情况紧急申请财产保全,如不立即实施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洪岗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既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守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岩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