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030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郭海泓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海越 搜索“”
陈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030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郭海泓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海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