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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7030号

陈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030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郭海泓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海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