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明
被执行人:张强张兰英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强、张兰英银行存款人民币64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宇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