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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862号

原告张照云诉被告赵旭阳、祁晓欢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照云,赵旭阳,祁晓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862号

原告:张照云,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X。

被告:赵旭阳,男,28岁,汉族,现住芮城县XXX。

被告:祁晓欢,女,28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云与被告赵旭阳、祁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以己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向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