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862号
原告:张照云,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X。
被告:赵旭阳,男,28岁,汉族,现住芮城县XXX。
被告:祁晓欢,女,28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云与被告赵旭阳、祁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以己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向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