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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268号之二

郑华斌与张元树、张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华斌,张元树,张芳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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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268号之二

原告:郑华斌,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玉,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元树,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系被告张元树之女。

被告:张芳芳,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武东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156XB-1。

负责人:宁延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

原告郑华斌与被告张元树、张芳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郑华斌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华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以上共计370元,由原告郑华斌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牟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