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02行初16号原告牡丹江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高永江,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惠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少敏,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刚,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哲,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徐哲,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第三人郭建芹,女,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庄道坤,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第三人孙雪松,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牡丹江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郭建芹、孙雪松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牡丹江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在法院协调下,原告牡丹江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与第三人郭建芹、孙雪松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法院协调下与第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牡丹江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功恩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人民陪审员 陆雪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境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