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清,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赵秀忠,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清与被执行人赵秀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玄立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鹏里 来源:百度搜索“”